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468號
TNEV,112,南小,1468,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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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林雨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吳生保即張吳億安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全部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張立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輸入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張吳生保即張吳億  安之郵局帳戶,因張吳生保即張吳億安已死亡,爰請求其繼  承人應予返還等語,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原 告雖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提出張吳億安除戶謄本、張立旺、  游朝宗游尚榮戶籍謄本,惟因張立旺已於起訴前死亡,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112年7月26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七日 內提出張立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記事無  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張立旺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結果,並提出記載有追加張立旺之繼承人、游朝宗  、游尚榮為本件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為提出;經本院再於同  年10月12日函命原告提出載有上開事項之書狀,並於同年11 月1日到院進行訊問程序,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原 告,由其本人簽收,惟原告未於該期日到庭,亦迄未補正。  原告書狀之記載既與前開規定顯有不合,爰依該法條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  之事項,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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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