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國小字,112年度,3號
TNEV,112,南國小,3,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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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蘇世斌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何陸垣間國
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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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