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12年度,581號
TNEV,112,南司簡調,581,202311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梁育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鴻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 ,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 ,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聲請人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繳納,該通知已於112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住、居所之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