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487號
TPBA,111,訴,1487,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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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閔誠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參 加 人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29、29-1、29-7、29 -8、29-9等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開發系 爭土地,原告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並取得容積移轉,嗣於民國 102年4月25日取得被告核發之102建字第0115號建造執照( 下稱系爭建照)。原告取得系爭建照後,原告債權銀行即系 爭土地之信託登記受託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強制執行,系爭 土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8年4月23日拍賣, 由參加人及其董事林敏雄得標買受,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並變更系爭建照之起造人為參加人。原告認系爭土地之容 積移轉,及系爭建照建築設計圖說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尚存爭 議,參加人之建築行為已侵害其權利,系爭建照有重大且明 顯之瑕疵,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確認系爭建照 為無效。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即不 得憑系爭建照續為建築行為,將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 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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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