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348號
TPBA,111,訴,1348,20231113,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永心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提起上
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
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