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地停字,112年度,16號
TPTA,112,地停,16,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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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和瑞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和
聲 請 人 梁茂桐
上 二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俊昇律師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 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法院為前2 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2項本文及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 件亦適用之。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65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 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 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 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 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準此,交通裁決之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



內提起行政訴訟而尚未經裁判確定前,裁罰機關就原處分不 得逕為執行,是交通裁決事件在訴訟期間內無執行可言,自 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人梁茂桐部分:
  經查,聲請人梁茂桐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即112年11月3日對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112年9月15日更名)新竹區監理所所為 原處分(即112年11月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向本院行政訴訟,惟尚未經本院 裁判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交字第2089號卷宗 審閱在案。又經本院依職權向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 理所之承辦人電詢原處分執行乙節,經相對人承辦人答稱: 「如果本案已經提起行政訴訟,會待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 始為執行『吊銷駕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駕照限於112 年12月1日前送繳』」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53 頁)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梁茂桐既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就原 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相對人交通 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自不得逕為執行原處分,故聲請人梁 茂桐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應予 駁回。
三、聲請人和瑞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和瑞公司)部分:    至聲請人和瑞公司聲請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聲請狀誤 植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應將車牌000-000 0號(聲請狀誤植為000-0000號)返還乙節。惟查,按道交條 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之情形,吊扣該汽 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是駕駛 人駕駛汽車經警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依道交 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於移置保管該車時扣繳其牌照。又 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之承辦 人電詢吊扣車牌執行乙節,經該承辦人答稱:「該車牌於事 發當日已被舉發員警扣走,目前已送到本裁決中心,但不會 發還給車主,日後執行註記吊扣時,起算日會從舉發警察查 扣當天開始起算2年。」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 47頁)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 本院卷第49頁)在卷可憑,是舉發員警於112年10月23日12時 22分測得聲請人梁茂桐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已依道 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扣繳該汽車牌照2面,故聲請人和瑞 公司聲請返還該車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12年度交字第2089號卷宗審閱,該交通裁決案係由 原告(即聲請人梁茂桐)對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所為原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而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及聲



請人和瑞公司均非原處分之裁罰機關及受處分人,是原處分 與渠等無涉。況原處分內容亦未包含吊扣車牌處分,故聲請 人和瑞公司聲請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在本院112年度交 字第2089號交通裁決事件裁判確定前,應停止執行吊扣汽車 牌照之處分等語,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另臺南市政府交通 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之承辦人陳稱:「目前經查詢系統,該 車號000-0000號車主(即聲請人和瑞公司)並未申訴,故未開 立裁決書,若該案件日後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中,則會待訴訟 案件確定後,始為執行吊扣汽車牌照。所謂執行是指在查詢 系統中註記吊扣。」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7 頁)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和瑞公司倘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就 吊扣汽車牌照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部自不得逕為執行吊扣汽車牌照處 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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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瑞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