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114號
TPTA,112,交,2114,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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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114號
原 告 張原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0月30日彰監四字第64-ZFC258109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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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