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841號
原 告 余月金
訴訟代理人 王潤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代 表 人 侯友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0000000新北裁催字第48-CS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