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1534號
TPTA,112,交,1534,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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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534號
原 告 商振華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林文閔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6月14日桃
交裁罰字第58-ZAC137661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爭訟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7時3分許,行經國道2號東向5.3公 里路段(下稱系爭路段)時,遭民眾檢舉有「行駛高速公路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2年3月23 日填製舉發通知單為舉發。嗣經原告陳述意見,舉發機關查 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爰依如附錄所示法令,以原 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 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兩造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一、二。
四、本院判斷:
經查被告所提出之連續採證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87號卷《下稱桃園地院卷》第58、59頁)及原告提出之錄影畫面截圖與說明(桃園地院卷第19、21頁),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系爭路段右側車道向左跨越穿越虛線變換車道至檢舉人車輛前方之過程中,共顯示四次左側方向燈,惟最後一次顯示左側方向燈時,系爭車輛尚有約一半車身未進入檢舉人車輛行駛之車道,亦即原告尚未完成車道變換,即未再持續顯示左側方向燈,此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桃園地院卷第11頁),顯然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方向燈應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後始得熄滅之要求不符。又觀諸原告變換車道過程之客觀情狀,並不存在原告不可能持續顯示方向燈至完成變換車道之情狀,原告應持續顯示方向燈卻未如此為之,核有過失。原告雖爭執其顯示數次方向燈已足明示變換車道意圖等語(桃園地院卷第11頁),惟上開交通規則乃所有駕駛均應遵循,方得以建立與維繫交通秩序與安全,原告既有違反,不論其個人主觀是否認為已明示變換車道意圖,均應負違反交通規則之責任。又原告雖主張其尚未進入國道2號之主線車道(桃園地院卷第71頁),但既已經由交流道而進入高速公路之範圍,被告依附錄所示法令,作成原處分,自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於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 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2.裁罰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107年6月13 日修正公布,107年9月1日施行)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 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 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 違規點數一點。」。
3.裁罰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 第2項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12年 3月25日版):小型車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新臺幣3,000元。應記違 規點數1點。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 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 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 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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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