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13517號
TPEV,97,北簡,13517,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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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5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敏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欄中關於「張敏捷」記載,應更正為「張敏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 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 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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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