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於鳳禎即旺馳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8,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0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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