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蘇益禾(原名蘇志煒)
上列原告蘇益禾(原名蘇志煒)因與被告黃淑琳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