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265號
TPEV,112,北補,2265,2023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太平洋之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問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進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