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258號
TPEV,112,北補,225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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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朱柔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嘉勞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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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