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249號
TPEV,112,北補,2249,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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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周虹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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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