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207號
TPEV,112,北補,2207,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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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王惠群
訴訟代理人 王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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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