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隆間請求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
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
數位彩印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6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300元,共計47,23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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