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172號
TPEV,112,北補,2172,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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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瑄泓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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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