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168號
TPEV,112,北補,2168,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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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健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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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