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141號
TPEV,112,北補,2141,202311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伶娥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19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