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123號
TPEV,112,北補,2123,20231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張仕霖吳昱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