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118號
TPEV,112,北補,2118,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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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貞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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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