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046號
TPEV,112,北補,2046,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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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張慧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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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