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787號
TPEV,112,北簡,9787,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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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87號
原 告 林政逸
被 告 陳柏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前某時日,將其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交付予參與詐欺集團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收受,嗣詐 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時許,透過派愛族交友平台以暱稱 「陳曉靜」之身分向原告佯稱:可將資金投入網路電商平台 販賣防疫物資獲利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1日 12時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7萬元至前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轉出其他帳戶而受有損害,爰起訴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11年8月31日前某時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付予參與詐欺集 團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收受,嗣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 月某時許,透過派愛族交友平台以暱稱「陳曉靜」之身分向 原告佯稱:可將資金投入網路電商平台販賣防疫物資獲利云 云,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1日12時7分許,匯款17 萬元至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轉出其他帳戶 而受有損害;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15 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等



情,有本院前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39319號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2055號檢察 官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2574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0頁 ),原告對此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頁),而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可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致原告受有損害等事實 ,已如前述,是原告因被告前揭行為請求其賠償損害,應屬 有據。準此,原告就其所受之前述損害,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17萬元,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 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8日(見本院 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 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及自112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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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