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8796號
TPEV,112,北簡,8796,20231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9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黃翊哲八角食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 正本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