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8442號
TPEV,112,北簡,8442,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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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42號
原 告 余兆展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宜辰律師
被 告 余尚翰
余雯
余成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 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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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