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原 告 黃美慈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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