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7898號
TPEV,112,北簡,789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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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原 告 黃美慈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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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