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原 告 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奕華
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惟原告於民
國112年9月26日民事追加請求暨綜合辯論意旨狀擴張其請求金額
為1,210,6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10,60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應補繳1,7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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