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6510號
TPEV,112,北簡,6510,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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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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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