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372號
TPEV,112,北簡,13372,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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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72號
原 告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君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簡字第192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
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60元(計算式
:0000-0000=28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額之
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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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