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689號
TPEV,112,北簡,12689,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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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原 告 徐定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810元(計算式:被告於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03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176,250元+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原
告起訴日即112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1,560元=197,
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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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