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09號
原 告 江燦輝
被 告 黃鈞倫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林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
年度審簡字第133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40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已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本件事實為被告對其 誹謗妨害其名譽之部分(見本院卷第89頁),經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引用如附件所示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 刑案)事實(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4)及相關刑案卷證,並 主張被告對其誹謗而為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原告因被告之前述行為,身心受有精神上痛苦, 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5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對其確有經系爭刑案所判決如附件所示之事實,已無爭 執,另就原告已當庭特定前揭請求之事實範圍以及縮減後之 聲明,如前所述,亦無意見,但辯稱:本件被告誹謗原告次
數為4次(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且當時係無人在場,故請 法院能從輕酌定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並請參照兩造財稅資料 而定適當之金額,又原告係請求其因被告前述行為導致其名 譽受損之損害賠償,但原告在意者為補習班生意商譽受影響 ,原告非補習班負責人,故其該部分之陳述主張,不能於本 件斟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以 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上開誹謗 之犯行,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 院刑事庭以系爭刑案判決,判處被告同時觸犯恐嚇取財未遂 及誹謗罪,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 4月、得易科罰金等節,此有系爭刑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 附民卷第17至2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 資料為憑,經核與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相符,被告就前 揭事實,業已不爭執。據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責,與卷證相符,應可認定。本院並審酌兩造具有 相鄰關係,僅因細故糾紛,被告數度前往原告擔任班主任之 補習班,而對原告為前述之侵權行為,原告因感到名譽受損 ,內心確實受有痛苦,然被告已為系爭刑案判決為刑事課責 ,對原告所受痛苦或有些許寬慰之情事,再斟酌兩造於本件 相關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 予揭露),原告當庭陳明其年收入之情形,並斟酌本件事實 經過情形及其他一切之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 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應認為適當,而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而不應准許。
五、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此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50,000元部 分,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於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18日 (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亦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於起訴狀上併 聲請准予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為促使法院發動職權之意思 ,毋庸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業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經核合於規定,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併諭知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則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 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 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之比例責任,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33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900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14至16行更正為「並以上開方式要求乙○○『交付相當於110 年度管理費金額之金錢』」;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44頁)」之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起訴書核犯罪名已明載係 恐嚇取財未遂罪,僅法條條號誤植為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 2項,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多次對告訴人所為之恐嚇取財及誹謗行為,係基於單一 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取財未遂及誹謗罪,屬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因告訴人未交付財物 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率 爾恐嚇告訴人要求金錢,又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不實 內容,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所受 損害之態度(被告於準備程序時陳稱無賠償能力),併參以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現無業 、經濟來源仰賴存款、需扶養罹病父親等生活狀況,暨其自 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 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 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96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臺北市○○區○○○路000號靜安社區(下稱靜安社區)12樓 之1住戶,乙○○在靜安社區同號2樓之1內經營楓樹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下稱楓樹補習班),並於民國110年擔任靜安 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員)之主任委員(下稱主委)。 甲○○明知與乙○○及楓樹補習班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於111 年間,因靜安社區管委會向甲○○催繳110年度全年度社區管 理費時,竟以乙○○於斯時擔任靜安社區主委時,未應其要求 更換靜安社區涂姓管理員為藉口,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妨害名譽及恐嚇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即 楓樹補習班家長接小孩之下課之下午5點至 6點30分之時間 內),在公眾得出入之楓樹補習班門口對乙○○之員工江咏恬 、陳冠瑋等人恫稱「乙○○欠我錢」、「他還我錢,我就不會 來了」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語,以此內容指摘、傳述詆毀 乙○○之名譽,並以上開方式要求乙○○清償甲○○積欠靜安社區 管理費之債務以取得得免除債務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經 江咏恬、陳冠瑋轉知乙○○後,渠等3人均因懼怕甲○○對其本 人、楓樹補習班學生、家長造成身體、安全之危害及影響楓 樹補習班之經營而報警處理,始未遂,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江咏恬、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①佐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楓樹補習班向乙○○索要求代其清償管理費之事實。 ②坦承因遭管委會催繳管理費,才於附表之時間前往楓樹補習班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佐證其於110年擔任靜安社區主委,及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楓樹補習班以附表所示之言語恐嚇及以不實之內容指摘、傳述詆毀乙○○之名譽之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②被告與告訴人乙○○並無債務問題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江咏恬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被告於111年11月21、22、23、25日至楓樹補習班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恐嚇並要求告訴人乙○○代其清償管理費之事實。 4 證人陳冠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被告於111年11月21、22、23、25日至楓樹補習班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索恐嚇並要求告訴人乙○○代其清償管理費之事實。 5 ①111年11月21、22、23、25日監視器錄影檔案 ②陳冠瑋與被告於111年11月23、25日之對話錄影檔案 ③本署勘驗報告1份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間、至楓樹補習班欲找告訴人乙○○,並對告訴人江咏恬、陳冠瑋等人恫稱及以不實之內容指摘、傳述詆毀乙○○之名譽之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6 靜安大廈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收支表 佐證被告積欠110年全年管理費遭催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之恐嚇取財 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恫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 為,且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其行 為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先後數次恐嚇取 財、誹謗之犯行,應認屬接續犯,均僅各論以一罪為已足。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名譽、恐嚇取財未遂2罪名 ,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即恐嚇取財未遂罪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侯 靜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錢 雅 鈴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1年11月21日 下午5時30分許 甲○○:都你在啊?他欠我錢! 甲○○:他欠我錢啊,你要叫他還錢。你說十二樓之一的管理費... 江咏恬(櫃檯人員):管理費? 甲○○:去年的他全部要繳。 甲○○:If he doesn't, I will come here and teach you guys English for free!(翻譯:如果他不還錢,我之後就會來這裡幫你們上英文課) 甲○○:For free! OK! I will be here everday!(翻譯:免費OK!,我之後每天都會來!) 2 111年11月22日 下午6時30分許 甲○○:Call him! What are you waiting for? (疑惑) (翻譯:打給他!你在等什麼?) 陳冠瑋:你在這邊講,你會影響到這邊的小孩啊? 甲○○:He owes me money!(翻譯:他欠我錢!) 江咏恬(櫃檯人員):那不是.. 甲○○:As long as he pays me back, I won’t be here (分貝提高) (翻譯:他還我錢,我就不會來了) 江咏恬(櫃檯人員):那不是他欠你錢啊 那好像是什麼管理費是嘛? 甲○○:YES!(翻譯:對!) 江咏恬(櫃檯人員):對啊,那不是他欠你錢啊? 甲○○:That’s because he doesn’t want to pay his employees. Isn’t that me paying for it? I’m not going to do that! (翻譯:就是因為他不願意付他的員工薪水,所以不就是我在幫他付薪水嗎?我才不要這麼做!) 甲○○:你剛剛.. 你剛剛自己講啊?你說那個管理費嗎? 江咏恬(櫃檯人員):我只知道管理費啊?那你為什麼要針對我? 江咏珊(美語教務):對啊。 江咏恬(櫃檯人員):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江咏珊(美語教務):為什麼你每天都要來這邊? 江咏珊(美語教務):為什麼你每天都來影響我們的? 甲○○:每天?Today is your second day! (翻譯:今天才第二天!) 甲○○:I will be here everyday! (翻譯:我每天都會來!) 江咏珊(美語教務):You! You should never do this(你!你本就不該這樣) 甲○○:Why not? He owes me money! (翻譯:為什麼不行?他欠我錢!) 江咏珊(美語教務):This is not your property! How can you come here and yell? (翻譯:這不是你的財產,你為什麼可以來這裡吵鬧?) 甲○○:I told you I will be here everyday until he pays! (翻譯:我告訴你!我每天都會來這裡直到他付錢!) 甲○○:I’m here disturb your business? I’m here to collect money. I am not disturb your business. (翻譯:我來這裡影響妳的生意?我來這裡討錢的,不是來影響妳的生意) 江咏珊(美語教務):Do I owe you money? (翻譯:我有欠你錢嗎?) 甲○○:No, your boss does. (翻譯:沒有,但妳老闆有)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在哪!) 甲○○:Give me my money! (翻譯:給我我的錢!)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在哪!)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呢?) 甲○○:江先生請你還錢!(大吼) 江咏恬(櫃檯人員):他並沒有欠你錢! 甲○○:他欠我錢! 甲○○:沒有關係!是他欠我錢,我才會在這! 江咏恬(櫃檯人員):他並沒有欠你錢。 甲○○:他把錢還了。 以前是吉的堡欠我錢,改了名字就不用還錢嘛! 甲○○:一樣欠錢啊! 江咏恬(櫃檯人員):是你跟管理員的事情,不是我們。 甲○○:他欠我錢。 江咏恬(櫃檯人員):你應該去跟管理員溝通 而不是跟我們溝通 甲○○:欠錢就要還錢,天經地義! 甲○○:還錢!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呢?) 甲○○:Where is my money! (按電梯下樓鍵) (翻譯:我的錢在哪?)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在哪?) 3 111年11月23日 下午5時14分許 甲○○:江先生!(再度大吼) 陳冠瑋(美語教務) :江先生已經跟你約好時間 因為你一直不講理。 甲○○:他跟我不講理一年了! 甲○○:我給他一年的時間付錢,他不付錢! 陳冠瑋(美語教務) :不是,為什麼? 甲○○:你們做生意要付錢。 陳冠瑋(美語教務) :為什麼現在突然來? 甲○○:為什麼,因為前幾天管委會跟我要錢啊!可是應該是他要付的錢啊!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在哪?) 江咏恬(櫃檯人員):Ailsa, it’s time to go home! (翻譯:Ailsa,該回家囉!) 甲○○:Where is my money? (翻譯:我的錢在哪?) 陳冠瑋(美語教務) :你需要錢的話,那我們到樓下去聊。他..我們是約在樓下。 甲○○:He knows I’m going to be here. Pay off! (翻譯:他知道我會在這。付錢!) 甲○○:Pay the money and I’m gone! (翻譯:付錢我就走!) 陳冠瑋(美語教務) :他知道你每天會來騷擾這邊,然後是要跟我講啊。我才能跟你約時間! 甲○○:我不要約時間 把錢付掉就好了嘛!為什麼耍賴? 陳冠瑋(美語教務) :但是上面是寫你沒有付錢! 甲○○:做生意要付錢! 陳冠瑋(美語教務) :做生意是... 甲○○:你們不付錢,當然我就來要錢啊! 陳冠瑋:不是錢。上面是寫你啊!你要跟黃麗靜(財委)講啊! 甲○○:不是寫我,是寫管理費! 陳冠瑋(美語教務) :對啊! 甲○○:對!叫你的老闆快付錢! 4 111年11月25日 下午5時8分許 甲○○:Because asking for money. Are you guys going to pay it? (翻譯:討錢。你們要付錢嗎?) 陳冠瑋(美語教務) :Well do you want to call? (翻譯:你要打電話嗎?) 甲○○:Call who? (翻譯:打給誰?) 陳冠瑋(美語教務) :Call the..Call the江先生不是嗎?(翻譯:打給江先生不是嗎?) 甲○○:Put him on the phone and I’ll talk to him. You can told him I’m here. You can tell him he could pay the social insurance fee and I’m out of here. (翻譯:打給他然後我會跟他對話。你可以跟他說我來過。叫他付錢我就不會再來了) 陳冠瑋(美語教務) :你要這樣子的話,是蠻困擾的。但是我們可以和平的相處。那如果要這樣子的話,我們可以打電話對不對? 陳冠瑋(美語教務) :那你也不是沒有電話,我也不是沒有電話,樓下管理員也不是沒有電話。 甲○○:Just pay. Just pay and I’m out of here! (翻譯:就付錢啊!付了我就不會再來) 陳冠瑋(美語教務) :Pay 不 pay 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清楚。你一直... 甲○○:You want to play dumb, and I will play dumb. I got to start spreading all the money. I got to ask the parents to go to the 哥大(補習班). I’m going to help them (哥大) to collect students. So how do you like that?(翻譯:你要跟我裝傻,那我也跟你裝傻。我會開始散播。我會叫你們的家長都去哥大補習。你喜歡我這個做法嗎?) 甲○○:I can do this all day. Tell you boss as soon as he pays, I won’t be here anymore. (翻譯:我可以整天都做這件事。告訴你老闆他付了錢我就不會再來) 陳冠瑋(美語教務) :付不付錢來源我們也問了,我們也問那個.... 那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