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1447號
TPEV,112,北簡,11447,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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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消
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萬75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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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