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2年度,126號
TPEV,112,北救,126,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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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王祥

法定代理人 王勝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慶周
相 對 人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大豐交通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聲請訴訟救助,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2件為證,又聲請人非 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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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