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2年度,125號
TPEV,112,北救,12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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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翁啟峰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鍾輝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812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 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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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