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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