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12年度,530號
TPEV,112,北司消債調,530,2023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歐育政
代 理 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所係在 新北市新莊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