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520號
TPEV,111,北簡,352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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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520號
原 告 張莉君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陳威銘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趙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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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