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3號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告 鄭協國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施宥宏律師
林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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