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32號
原 告 李銘鴻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被 告 蔡玲音
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事件,業於112年11月21 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2年11月27 日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後續 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