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5796號
TPEV,111,北小,5796,202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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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796號
原 告 吳佳炫

訴訟代理人 吳碧山
被 告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亞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亞書為被告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 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 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傅荔萍於民國112年2月7日委任 林伊雯為訴訟代理人,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2年7 月1日雖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楊亞書,依上開規定,本件訴 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經本院判決後,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 代理權在判決送達後即歸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楊亞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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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