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行政),監簡字,112年度,1號
TCTA,112,監簡,1,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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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葉軒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杞炎烈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 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所提出之行政訴訟狀未記 載處分之字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以112年度監 簡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費及補正該處 分之字號,及有無對該處分不服而提起復審或其他救濟程序 ,應一敘明,及於訴之聲明內表明不服之意旨或請求法院判 命被告作成如何之處分,並提出處分書、復審決定書或其他 相關文書資料供參,而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8日送達法務部 ○○○○○○○由原告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25頁) 附卷足憑。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上開事項, 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頁),其起訴 程式亦於法不合,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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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