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452號
TCTA,112,交,452,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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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452號
原 告 吳傑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2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3月8日中
市交裁字第68-GEJ149671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爭訟概要:
  緣原告所有號牌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11年9月9日8時5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 0號前,因「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11年9月15日檢舉,為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 稱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1第2款之規定,對原告掣開第GEJ 14967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12 年3月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EJ1496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依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逾越應 到案期日60日以上之基準,裁處原告第一階段罰鍰新臺幣( 下同)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應到案日期:lll年11月10日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本件所附之相片,可推論係民眾檢舉之事件,苟 民眾檢間距違規之日起算已逾7日,則本件舉發即不合法; 民眾檢舉所用之攝影機是否已經過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 格?苟未經檢驗無法得知攝影之誤差值若干,故本件檢舉有 瑕疵;被告未能提供違規車輛跨越雙白線之連續錄影畫面,



無從僅由相片判定系爭車輛違規;在雙白實線前之虛線已跨 越,係一連續動作,如果原告緊急回到原車道,會造成更危 險之之處境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查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明細表顯示原告 於111年9月9日違規,檢舉民眾係於同月15日檢舉合於道交 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9款、第2項之規定,本件民眾檢舉並 未逾期;按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2項但書第6款規定之意旨 ,「未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其所取得之違規 證據資料之設備,無須經定期檢定合格始具證據能力。況本 件舉發影像連續、時間、日期均清楚明確,場景、光影、色 澤均屬正常且自然呈現,並無剪輯或漏秒之情,足完整呈現 並重複檢視當時違規事實;系爭車輛逕自內側車道跨越雙白 實線變換至中線車道,其違規行為明確屬實,且有採證影像 為證,原告理應受罰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2、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 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3、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 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 有……第48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7目: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 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 下: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第167條第1項規定:「禁止變換車道線 ,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 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 有必要之路段。」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4月12日中市警六分交 字第1120048406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及 駕駛人管理系統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 字第118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51頁、第57頁至61頁、第6



3頁),堪信為真實。
㈢、按「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 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第48條 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或第7款 。」、「公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對於第1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原告行為時道 交條例第7條之1 第1項第9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違規日期為111年9月9日,嗣經檢舉人於同年9月15日提供科 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復經舉發機關 查證違反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1第2款規定屬實而予舉發等 情,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重新審查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見臺中地院卷第51頁 、第45頁),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㈣、查原告主張在雙白實線前之虛線已跨越,係一連續動作,如 果原告緊急回到原車道,會造成更危險之之處境等語。查依 被告所提檢舉人蒐證錄影光碟,經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審 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 本院卷第26至27頁、第29頁至32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 片截圖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駛於內側車道欲變換至中間 車道前,即可知其已逐漸接近前方有雙白實線,且旁邊有檢 舉車輛,是原告倘欲選擇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本應考量其 右邊檢舉車輛在中間車道行駛之速度,待檢舉車輛通行後前 行即可,並無強行變換車道之必要,然原告捨此未為,跨越 白色虛線一路前行,致跨越雙白線行駛繼續前行,原告確有 系爭違規行為無誤,是原告上開主張,即無可採。㈤、至於原告主張民眾檢舉所用之攝影機是否已經過經濟部商品 檢驗局檢驗合格?等語,按交通違規案件除有涉及重量、速 率、酒精測定值等需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儀器 採證外,其他儀器並無類此規範,交通違規案件檢舉亦無規 範所使用之儀器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後才可使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謂之科學儀器,僅需 其獲得結果可還原現場情形及具有驗證性即為已足。觀諸本 件民眾檢舉違規影像,乃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其在道路參與 過程中偶遇原告交通違規行為,予以擷錄並向舉發機關提出 檢舉,因其僅係將影像透過鏡頭及感光、儲存設備予以紀錄 ,尚非如測速儀、酒測器等涉及數據量定之採證工具,自不 以經度量衡檢驗或校正為必要,無庸定期經檢驗機構檢驗, 即得作為舉發機關執行交通違規之公權力行使依據,而採為 證據使用。復經本院當庭勘驗檢舉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檔 案,足見其影像連續,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且自然呈



現,包含原告將系爭車輛違規經過,時間序正常,並無剪輯 或漏秒之情,要難認有偽、變造情形且查無何不法取得情事 。故原告主張檢舉人提供行車紀錄器經檢驗合格之證明等語 ,容有誤解,亦難採認。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trim.808D2025-B2B4-4C67-BC74-C3683E241285.MOV」,(錄影時間為2022/09/09)。上開檔案為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trim.808D2025-B2B4-4C67-BC74-C3683E241285.MOV」(2022/09/09 08:53:43時至08:54:45時,共1分1秒) 1.影片時間08:53:43至08:53:53: ⑴08:53:51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西屯區環中路一段 (下稱系爭路段)西向內線車道有一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從畫面左下方出現【附圖一】。
⑵08:53:52系爭車輛顯示右方向燈【附圖二】,53 秒系爭車輛超越系爭路段中線車道車輛,並準備 往右變換車道,此時可見系爭車輛車牌號碼為000 -0000號【附圖三】。
2.影片時間08:53:54至影片結束:




⑴08:53:55系爭車輛從系爭路段內線車道開始跨越 點虛線,以變換車道【附圖四】。
⑵08:53:57系爭車輛車身行駛於系爭車輛內線、中 線車道間點虛線【附圖五】,58秒行駛於兩車道 間雙白實線【附圖六】。
⑶08:54:03系爭車輛始完全跨越雙白實線完成變換 車道,繼續行駛於系爭路段中線車道【附圖七】 ,後繼續前行,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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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