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醫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關涵
被 告 林𨫗𥳷即昀采時尚醫美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 ,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