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625號
TCEV,112,中補,362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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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25號
原 告 周秋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不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萬31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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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