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執行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623號
TCEV,112,中補,3623,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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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23號
原 告 黃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富堯等間請求給付執行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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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