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83號
原 告 嵩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任淇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
陳嘉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政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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