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561號
TCEV,112,中補,3561,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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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原 告 中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復禮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00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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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