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528號
TCEV,112,中補,3528,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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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28號
原 告 郭晟宇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羽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27,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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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