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521號
TCEV,112,中補,3521,20231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21號
原 告 黃宇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設立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